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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行为?

2018年9月28日  厦门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dwpzmxsls.cn/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通常将持卡人在两次催收之后三个月内未还款的,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视为恶意透支,认定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做法忽视了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两次催收之后三个月内未还款的并列关系,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这会将大量具有民事违约性质的透支行为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范围,进而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卡透支除正常的透支外,还有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前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是指持卡人在正常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发卡行约定的限额或期限还款的行为。这种透支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发卡银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持卡人的违约责任。后者是一种犯罪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可见,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两者的界限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

  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关于行为人集中刷卡阶段的收入能力和偿付能力。这方面可以通过调取行为人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同时结合其银行卡存款来证明。如果发现行为人在集中刷卡消费阶段具有稳定的收入或者良好的经营状况,或者通过调取其他银行卡发现行为人集中透支阶段仍有大量存款,那么,即便后来其因客观原因变化导致其无力还款,也不能认定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第1项关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的规定。

  2、关于违约的原因。如果违约是因为行为人挥霍或者不良恶习,如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的,那就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如果违约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暂时无法

文章来源:厦门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陈德文[福建]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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