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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型信用卡犯罪行为的认定

2018年9月21日  厦门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dwpzmxsls.cn/

  【案情】

  2012年5月,黄XX以家庭耐用品消费为名向XX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易达金信用卡一张,不久,该行经审核批准向黄XX名下的一张借记卡内放款8.5万元,约定通过那张易达金信用卡分期还款。至案发,黄XX仅还款1.37万元,尚拖欠本金7.13万元,大部分资金已被黄XX用于赌博活动。经查,易达金业务是由客户以明确的非经营性消费用途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银行审核批准后以委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一次性向客户指定商户或个人储蓄账户放款,之后客户按约定的分期

文章来源:厦门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陈德文[福建]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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