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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刑事)

2018年7月12日  厦门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dwpzmxsls.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文章来源:厦门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陈德文[福建]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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